2011年5月25日 星期三

從美國死刑制度看死刑的嚴謹

Fri May 13 17:36:52 2011 寫於巴哈姆特Chat版


大家都知道美國仍有死刑

而且每年還處決數十人,去年就殺了52人


但大家不知道美國的死刑門檻有多高

在美國,檢察官要是求刑死刑
判決就只能選死刑或無罪(不能改判徒刑)
求刑死刑的法庭設置和一般不同
而且要通過死刑要陪審團的「共識決」

共識決就是12個陪審員全部要同意死刑,差一個都不行

而且如果陪審團作出無罪判決
(三種結果,無罪、死刑、死刑多數但沒有共識時流審)
檢察官不得再上訴,也就是判到一次無罪,此案就定讞

審理過程中非常強調
「無罪推定原則」與「超越合理懷疑」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辯論開始前
審判者必須要把被告當作無罪
辯論開始後,檢察官提出證據
才開始證明被告有罪,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絕對不可以像台灣蘇案的邏輯一樣
以「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無罪」來判有罪

且在死刑高度的審判,定罪證據需要超越合理的懷疑
(非死刑的刑案,有時並不這麼嚴謹,可討價還價)
如果檢察官的證據有任何可疑之處
只要能提出任何合理的想像,就可以懷疑並推翻有罪證據

絕不可能像台灣邱案的邏輯一樣
把一台沒有作案痕跡的機車當作定罪證據

(邱和順在柯洪玉蘭案中,在有問題的自白中,
說邱和順用一台80c.c的機車作棄屍
然後因共同被告曾朝祥家中找到一台找不到作案痕跡的80c.c的機車
就被當作口供相服而定罪。
用合理懷疑來解釋,這台沒有作案痕跡的80c.c.機車
可以合理想像它跟作案沒有關係。
且當時的社會,一個人家中有一台80c.c並不罕見
此證據在超越合理懷疑原則下應被推翻。)


相較於被判無罪就定讞
要是被判死刑,一路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更審再更審,上訴再上訴,加上嚴苛的共識決標準,流審再流審
所以才會有「判死刑比判終身監禁貴」的說法
而且還有尋求行政救濟,合法請求暫停執行、減刑或大赦等等手段

諷刺的是,即使這麼高的門檻,這麼嚴密的程序
還是有人在這制度下冤死

相較之下
在台灣所言的「罪證確鑿」、「沒有瑕疵」、「求其生而不可得」
講起來就同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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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

此篇寫在「[新聞] 陸正父:憑什麼廢死」此討論串下
主要回應一個認為有嚴謹的證明即可同意死刑的意見
我並非否定他的意見,而是提供我所知的資訊
給大家看看一個現實中所謂「嚴謹程序」的例子

美國作為一個法學發達的國家,以及一個保有死刑的先進國家
他在廢死潮流中仍能屹立,不只是因為他的強盛國力
更因為他對死刑有傲視全世界的嚴謹制度

而相較之下,台灣的破爛司法體制簡直就是笑話
最近再度受注目的蘇建和案及邱和順案
蘇在各方努力下,知名度較高,比較多人相信他們是被冤枉的

但仍有許多人不了解邱和順案的爭議點
可以參考司法冤大頭系列:

尤其是第一篇,整理了邱和順等人被定罪的證據與推演
我相信不用很懂法律,也能看得出定罪的證據力薄弱程度

講到廢死,我想也許大家並不是那麼確定
尤其是對於兇殘惡極的罪犯
但是,我想大家應該都能同意
迫害不是兇手的人,永遠不會是一種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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